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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两青年QQ相约自杀 腾讯和幸存者均要上诉

发表于2011-03-03
上海某大学的大一学生和丽水一个刚毕业的待业青年,在 QQ群上定下了“死亡之约”。在丽水一家酒店里,他们一起点上炭火“相约自杀”。结果,丽水小伙中途放弃,上海小伙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上海小伙的家属将幸存的丽水小伙以及QQ产品所属的腾讯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去年12月3日,丽水莲都法院对这起令人震惊的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案进行一审 宣判:丽水小伙小张和腾讯公司各赔偿原告11万余元和5.5万余元(本报2010年10月22日曾做过报道)。一审判决后,幸存者和腾讯公司均不服,认为自己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上诉至法院。

昨天上午9点,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二审在丽水市中院开庭审理。法院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择日宣判。

腾讯公司:

通过电话、邮件联系,服务商是不是也要担责

腾讯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书指称他们“不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但被上诉人并未指出上诉人的义务源自哪个法律规范的规定。在有关国家机关并未给腾讯公司发布明确指示的情况下,腾讯公司无此义务。

腾讯公司认为,腾讯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职能机关,显然无权力对网络信息是否具有 有害性进行监管,也无权力自行设定关键词进行有害信息筛选。如果他们自行设定关键词进行有害信息筛选,并采取删除、屏蔽、停止传输等措施,轻则涉嫌违约、 侵权,重则涉嫌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等权利。

此外,腾讯公司上诉称,对于每天百亿级的海量QQ群聊信息,不可能进行人力查看,而只能通过技术手段机械地、被动地查看。机械地、被动地查看是有很大难度的,要求事主主动给出 QQ号码或QQ群名称才能较快地发现特定的、具体的相约自杀等信息。

“如果真要承担责任,那么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联系方式道理亦同,是不是这些通讯方式提供商都需承担责任?”腾讯公司诉称,受害者死亡是由受害者和原审被告之间的众多的原因所致,普通的QQ群联系并不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幸存者:

没有引导小范自杀,不该担责

幸存者小张的代理律师上诉称,一审只认定了小张在QQ群上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自杀邀请,却没有认定小范早就在不同的QQ群上向特定和不特定的人发出过自杀邀请。

小张的代理律师还认为,不能简单地推定是小张邀请小范自杀,小张和小范两个人相约以烧炭方式自杀,是不谋而合的,并不存在引导一说。

关于腾讯公司的责任问题,一审仅判决承担10%。对此,小张的代理律师认为过低。

他认为,对于小范死亡的损失应由小范自己和腾讯公司两方面来承担,小张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律师:

幸存者和腾讯公司都需担责

对于腾讯和小张的上述理由,死者小范的代理律师进行了答辩。

他认为,小张在QQ自杀群里发布自己的姓名、地点、手机号码,明确邀请小范参与自杀。虽然小范曾经也有过自杀念头,但是真正坚定他自杀念头的,是小张发布的信息。因此,小张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付出相应的行为后果。

对于腾讯公司的责权,小范的代理律师也给出了看法:作为一家专业的软件公司,应当尽 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对QQ群网络平台上的违法有害信息进行监控、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有害信息传输,但腾讯公司一直未履行监控义务,事发后也没有采取相应的 处置措施,致使本案有关的有害信息长期存在。腾讯公司对范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钱江晚报》
发表于2011-03-04
脑子有问题了
发表于2011-03-04
发表于2011-03-04
脑子有问题了
发表于2011-03-04
。。。。。怎么会这样呢
发表于2011-03-04
靠 这样也可以。
发表于2011-03-05

这么不珍惜生命的人 死了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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