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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部分公积金业务政策调整的公告

发表于2013-02-18

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自2月25日起,昆山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政策:职工个人在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本人公积金账户需保留六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提取当月公积金缴存额的6倍,不包括新职工住房补贴)。    

二、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规定借款职工在申请之月前必须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现调整为借款职工在申请之月前必须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以上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

                             二○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发表于2013-02-18

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以上,连续的,太坑爹了

发表于2013-02-18

必须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以上。。。

发表于2013-02-22

原来还有这政策啊 算我了解了

发表于2013-02-22

意思就是公积金满一年才能买房呗,现在很多城市都这样啊

发表于2013-02-22

公积金又开始调整了啊

发表于2013-02-22

十二个月以上?

发表于2013-02-22

这个公告。。。

发表于2013-02-22

啊,就是要交够一年哈,那买房的机会都没有了

发表于2013-02-22

我还没公积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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