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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看到政策,明年是不是真的要征收房产税了?

发表于2013-11-27


 

 

 

 【房产税开征了!】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以上部分,视为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难道土豪们会在意这个?不过还是有人会在意的吧,那么房价会不会降下来?? 好期待好期待!!


 
 

 

 
   城镇化绝不等于房地产化,但城镇化也离不开房地产业的支持。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城镇化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立即着手变革现有的房地产制度。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所处的实际地位,其与金融、消费以及数十个关联产业密不可分的关系,建议将房地产制度改革置于下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位置,其中,将房产税作为房地产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核心。 

 

 


   过去20年,我国货币超发,却没有造成恶性通胀,是因为大部分流动性被房地产市场吸纳,并表现为地价和房价近十年的高涨。这一幕未来20年绝不能再重复。只有将囤积在房地产市场的数以万亿计的资金挤压或解放出来,其他急需资金的产业和行业才能获得发展的资本,否则,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几乎不可能取得成功。能发挥这种功效的,唯有在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是时候了,以大无畏的勇气和自我牺牲精神,坚决推动在全国全面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一、限购政策退出,代之以税收手段


   1、明确时间表。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2)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4)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城市(镇)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

 
   (5)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2015年1月1日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

 

 


   2、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首付两成,免收契税,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实现首套房优惠政策的长期化、法制化;


   (2)购买第二套住宅,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首付五成以上;


   (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

 


   3、对性住宅征收房产税。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残疾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予减免房产税等)。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发表于2013-11-27


  附件二: 配套政策


  1、立即进行治理小产权房的试点和利用集体用地建设公租房的试点。

  它们都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的试点,将有助于探索集体土地改革的问题。

 

 
  2、立即着手研究整个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


  第一步,征收房产税,并坚决控制各地的地价涨幅和土地出让金增幅,如国土部可规定,各地年度地价涨幅和土地出让金增幅不得高于当地CPI水平;第二步,将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第三步,取消土地出让金制度,将土地出让金纳入合并后的房地产税,使之成为各地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可采取试点的办法,在5年内完成。

 


  3、改革和完善保障房体系。社会性保障住房只包括廉租房和公租房两种形式,取消现行各种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全部改为公租房。其中公租房的租金仅相当于市场租金的60%-70%。此前已建的各类保障房,必须建立规范的退出机制,转让收益政府应拿大头。


  完善公务员住房体系,公务员住房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封闭运行,从此不得上市转让(写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取消面向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自建房等,坚决禁止各种变相的福利分房(参见附件三)。

 


  4、打破行业垄断,向民营企业开放,切实发展服务业、民间金融业。从房地产市场挤出的庞大资金,必须有释放的渠道。

 

 

 

发表于2013-11-27


  附件三: 有关公务员住房的具体建议


  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职务、级别建立公务员经济适用房的配售标准。副科级和科级干部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副处级和处级干部120平方米,副局级干部140平方米,局级干部160平方米,副部级干部210平方米,正部级干部240平方米。公务员经济适用房,一律按照以上标准建设。


  公务员的经济适用房售价,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价格为准,且不得进行超标准装修后再配售。享受经济适用房的公务员去世后,原则上允许其配偶居住至终老,但不得允其子女或其他亲属等占用。


  公务员晋升后,其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标准相应提高,置换住房时间间隔尽量与干部级别调整节奏保持一致。置换时,退出原住房,换购一套与其职级相符的住房(仅需出资购买新增加的面积部分)。不愿腾退原住房的,可以补差,但补差面积不得超过其职级对应的面积标准(目前补差超标的现象要严厉禁止)。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无论是存量房还是新建房,公务员的经济适用房均实行体系内循环,不得上市转让。该住房不再有符合资格的人员居住后,由公务员所在地政府回收,定价为该住房原售价加购买年限的银行利息(利率以回收当年的1年期利率为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建设住房,不得变相进行任何福利性质的住房分配。

 
  各机关和事业单位按其单位拟招用职工人数、拟晋升总数及其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每年年底前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据此制定第二年的公务员经济适用房总体建设计划、配售计划,并单独成片建设。


  公务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部分,可执行当地政府所定标准的上限。公务员此外不得再额外发放住房补贴。


  副科级以下干部提供公租房,租金由政府财政补贴。公租房面积分为40平方米、60平方米和90平方米三种,对应相应的职级。


  军队干部住房及其管理,比照上述标准另行制定。

 

发表于2013-11-27
一滴雨vv,您好!您所发的帖子“看到政策,明年是不是真的要征收房产税了?”已被设置为固顶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3-11-27
一滴雨vv,您好!您所发的帖子“看到政策,明年是不是真的要征收房产税了?”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3-11-27

交吧,交了就了!

发表于2013-11-27

就不会苦了

发表于2013-11-27

吧吧,快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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