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方便职工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不断提高公积金中心服务质量,根据苏房金规﹝2009﹞2号文件精神,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自2009年9月20日起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住房商业贷款还贷证明》
1.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偿还住房商业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现金的,取消《住房商业贷款还贷证明》。还贷信息由贷款银行每月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还贷逾期连续两个月的,暂不能办理提取。
2.目前已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还贷信息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农业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江苏银行苏州分行、中信实业银行苏州分行、华夏银行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苏州分行、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兴业银行苏州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分行,共计14家。在上述14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仍需提供银行出具的《住房商业贷款还贷证明》。
3.首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于首次还款月份的次月15日后办理提取手续。
4.还清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还清次月15日后办理提取手续;或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还清证明”,经核实还贷信息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规定借款申请人仅限为住房买受人,现调整为可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买受人和共同买受人中,选择其中一人为借款申请人,借款年限按借款申请人的年龄计算;在大市范围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的,可选择其中一方的缴存地办理。
三、其他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方便职工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不断提高公积金中心服务质量,根据苏房金规﹝2009﹞2号文件精神,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自2009年9月20日起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住房商业贷款还贷证明》
1.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偿还住房商业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现金的,取消《住房商业贷款还贷证明》。还贷信息由贷款银行每月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还贷逾期连续两个月的,暂不能办理提取。
2.目前已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还贷信息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农业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江苏银行苏州分行、中信实业银行苏州分行、华夏银行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苏州分行、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兴业银行苏州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分行,共计14家。在上述14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仍需提供银行出具的《住房商业贷款还贷证明》。
3.首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于首次还款月份的次月15日后办理提取手续。
4.还清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还清次月15日后办理提取手续;或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还清证明”,经核实还贷信息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规定借款申请人仅限为住房买受人,现调整为可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买受人和共同买受人中,选择其中一人为借款申请人,借款年限按借款申请人的年龄计算;在大市范围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的,可选择其中一方的缴存地办理。
三、其他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