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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表于2009-04-28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昆政办发〔2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
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年四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形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商品住房消费
(一)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按1%征收契税,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按3%征收契税。
(二)在昆山工作满1年以上、有固定工作(在昆山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境外人员就业证或法人代表)的外籍人员或境外人员可购买居住用房和商业用房。(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如下:
1.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每笔最高额度提高到45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每笔最高额度提高到32万元;对借款人及其他共有人中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或无配偶的单身职工,新建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每笔最高额度提高到27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每笔最高额度提高到20万元。
2.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3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由住房总价的70%提高到80%;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的贷款最高比例由住房总价的60%提高到70%4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借款年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延长5年。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
(四)在本年度内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延迟一年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房屋维修基金可延迟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缴纳;所需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分二期延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初始登记前缴纳。
(五)对自20071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12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50%后,可办理相应面积的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
(六)领取《商品房预售证》的房地产项目,其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可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三、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
(七)严格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商品房预售广告和房产营销人员持证上岗三项备案管理严格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代为出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正确研判市场走势,营造健康发展的房地产市场氛围。
(八)鼓励各区镇结合人才公寓建设,购买、租用商品住房。
四、附则
(九)本意见一至五条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本意见颁发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本意见实施之前已交易的存量住房不享受以上政策。本意见颁发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和本意见实施之前已交易的存量住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购房合同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十一)本意见执行至20091231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44日印发
发表于2009-05-04
 
发表于20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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