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E区业主关于神仙园扩建的行政复议申请(草稿),请能人志士提修改意见

发表于2010-09-23
关于请求对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花桥镇沿沪大道西侧地块面积及功能调整用于神仙园公墓扩建的行政复议申请
 
昆山市人民政府:
 
我们是上海绿地集团(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公司)在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开发的绿地21城E区的业主。今年9月上旬,我们发现地处E区南侧与吴淞江之间的土地开始平整施工,据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了解,竟是为神仙园公墓扩建施工平整土地。为此,我们紧急进行了相关信息的网络搜索,找到一条相关信息:《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关于花桥镇沿沪大道西侧地块面积调整的公示》。根据该公示内容,在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主导下,将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3日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E4地块中的360000平方米,缩减为351320.7平方米,所涉的8679.3平方米减少出让面积,用于神仙园公墓建设。

获闻此讯,我们如闻霹雳。我们早在2006-2007年便已买了21城E区的住宅,根据开发商当时的介绍,E区正南方与吴淞江之间的地块,将会建造一所九年制学校。当时虽然知道附近还有个“神仙园”公墓,但由于不在小区正前方,且神仙园公墓在先,绿地21城E区在后,也就无奈的接受现状了。

但根据搜索到的这个所谓公示,神仙园还将继续扩大,占据绿地21城E区、B区正南面与吴淞江之前的原有湿地,与我们小区仅仅一墙之隔。

而经询问小区所有业主及物业,均不知道国土资源局曾经做过该项变更公示。由此可以断定,国土资源局该项公示仅在昆山国土资源网上进行,而并未所涉地块的现场公示,导致周边利益密切相关的居民完全不知情。

除此公示之外,我们没有找到任何相关信息和后续进展的文本。

据向当地农民了解,目前该地块中,还有大面积耕地。而在今年水稻收割之后,所有耕地将被平整用于神仙园公墓扩建。

而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根据《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五条 建立公墓应从严控制,并须征得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公墓地址应选择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没有荒山瘠地的,骨灰可集中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地面设施,或采用其它方式处理,但均不得新占用耕地。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河流、堤坝、铁路和公路两侧建立公墓。
 
根据《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市禁止新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现有经依法批准的墓地不得扩大国土等部门依法核定的用地面积。
第九条 下列地区禁止建设坟墓:
(三)水库、河流、堤坝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
(四)铁路和公路两侧、居民住宅区周围300米内;
上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而神仙园公墓扩建区域,零距离接触绿地21城E区、B区居民住宅和吴淞江、界河岸堤,占用耕地,明显违反《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

根据上述法规,以及《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相关条款,我们请求:

1、立即调查相关审批过程及决定,认定昆山市国土资源局该项公示不合法,对其公示结果以及后续相关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严肃追究昆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3、责令神仙园公墓立即停止扩建施工和相关销售行为;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关于花桥镇沿沪大道西侧地块面积调整的公示
4、神仙园违法扩建示意图
 


 
申请人:
 
 

总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2010年9月21日
发表于2010-09-23

支持,全力支持野兔正义行动!!!

强烈谴责绿地集团的背信弃义,骗子流氓行为!!!

发表于2010-09-23
发表于2010-10-06
上一页|1|
/1页